生態環境局:因進水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免于處罰!
發布時間:2022-01-26瀏覽次數:408
近日,環保工程師公眾號發表的《篡改、偽造出水監測數據,污水處理廠副廠長被判刑6個月!》一文中,有同行小伙伴對于處罰結果有異議,為什么只處罰副廠長監測做假,而對污水處理廠的超標問題做出免于處罰的決定,其實,這個問題牽扯到進水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的處罰(見下文處罰書)!我們也欣喜的看到,隨著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發布,越來越多的地方環保執法部門對進水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的處罰,也越來越符合正常的思維了!
本單位于2021年4月12日對韶關浩藍環??萍加邢薰旧嫦舆`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案調查。經查,你(單位)涉嫌更改在線設備進樣方式,將COD、氨氮、總氮、總磷在線設備中的進樣方式由水樣管進樣改為了標樣管進樣,干擾在線設備監測,形成虛假數據。氨氮指標外排污水超標,濃度為63.3毫克每升,執行標準為8毫克每升,超標6.9倍。以上事實有韶關市生態環境局仁化分局2021年4月12日《韶關市生態環境局仁化分局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仁化縣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仁)環境監測(水)字(2021)第021號】、《韶關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2021年韶關市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的通知》韶環[2021]27號、韶關市生態環境局仁化分局詢問筆錄(2021年4月12日、4月13日)、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環境保護查封、扣押審批表、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決定書、現場相片、視頻錄像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法》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已經構成違法。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對你單位擅自變更在線參數,將進樣方式由“水樣管進樣”改為“標樣管進樣”,導致在線分析儀內的數據實際是人為操作的樣品數據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污染環境的......”的污染環境罪。我局已立案并移送公安,仁化縣公安局已進行立案偵查。對超標排放行為,根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中規定:對于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本案中,你公司氨氮進水濃度設計上限為40mg/L,并與仁化縣政府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我局監測站2021年4月12日對企業進水口取樣檢測,氨氮濃度為116mg/L。公司在發現進水異常時立即報告仁化縣丹霞旅游經濟開放實驗區管理委員會,建立工作微信群提供氨氮進水檢測數據,在我局檢查出出水超標后,根據要求及時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委托第三方環保公司編制應急處置方案并對企業廢水依法應急處置,對周邊暫未發現環境風險。鑒于你公司排放超標是因為進水濃度超過企業設計處理濃度范圍,且主動報告,積極配合進行應急處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不予行政處罰。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韶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近年來,我國城鎮(園區)污水處理事業蓬勃發展,為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既是水污染物減排的重要工程設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點單位。為進一步規范污水處理環境管理,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城鎮(園區)污水處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園區管理機構)、向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等多個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責任是規范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履行好以下職責:一是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二是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吸引社會資本和第三方機構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污水處理設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動態調整收費標準,建立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四是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五是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賦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納管企業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污水進行預處理,相關標準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處理達標;其他污染物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屬于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的,還須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共享數據。三是根據《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4〕151號)、委托處理合同等,及時足額繳納污水處理相關費用。四是發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時,應當立即采取啟用事故調蓄池等應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運營單位并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處理項目前,應當充分調查服務范圍內的污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征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范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污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二是運營單位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認真調查實際接納的工業污水類型,發現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污水且無法與來水單位協商解決的,要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應措施。三是加強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開展進出水水質水量等監測,定期向社會公開運營維護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設置與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調蓄設施和環境應急措施,發現進水異常,可能導致污水處理系統受損和出水超標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并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與住建、水務等相關部門的協調聯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加強監督指導,推動各方依法履行主體責任。(一)督促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推動落實管網收集、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等相關工作。推動各地按照《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的要求,將經評估認定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納管企業的污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網。(二)督促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因地制宜建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對入駐企業較少,主要產生生活污水,工業污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園區,園區污水可就近依托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對工業污水排放量較小的園區,可依托園區的企業治污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或由園區管理機構按照“三同時”原則(污染治理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分期建設、分組運行園區污水處理設施。新建冶金、電鍍、有色金屬、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藥制造等企業,原則上布局在符合產業定位的園區,其排放的污水由園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三)督促納管企業履行治污主體責任。按照“雙隨機”原則,檢查納管企業預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自行監測等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及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情況,推動監測結果與運營單位實時共享。指導納管企業通過在醒目位置設立標識牌、顯示屏等方式,公開污染治理和排放情況。指導監督納管企業編制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處理處置,有效防范環境風險。(四)督促運營單位切實履行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負責的法定責任。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服務范圍內污水調查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強化對運營單位突發環境事件處理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督促運營單位向社會公開有關運營維護和污染物排放信息。(五)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各方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和委托處理合同的指導服務,并督促嚴格履行。通過政府管理部門與運營單位簽訂運營服務合同的方式,明確項目的運營與維護、污水處理費、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鼓勵運營單位與納管企業通過簽訂委托處理合同等方式,約定水質水量、監測監控、信息共享、應急響應、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在責任明晰的基礎上,運營單位和納管企業可以對工業污水協商確定納管濃度,報送生態環境部門并依法載入排污許可證后,作為監督管理依據。各地要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等需要,依法依規明確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管控要求一味加嚴,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管控要求過于寬松,無法滿足水生態環境保護需求。污水處理廠出水用于綠化、農灌等用途的,可根據用途需要科學合理確定管控要求,并達到相應污水再生利用標準。相關管控要求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并嚴格執行。水生態環境改善任務較重、生態用水缺乏的地區,可指導各地通過在污水處理廠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關鍵節點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生態措施,與污水處理廠共同發揮作用,進一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